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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督查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6日 00:00 发布人:学校办公室

桂幼师〔20111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督查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现将《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督查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督查督办制度(试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督查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量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机构: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负责全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综合部门。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正职领导、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条  督查督办机构职责:

(一)对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完成的任务进行预告;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完成的任务进行催办;

(四)对领导批办的重点任务及其他重要任务实行跟踪督办;

(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六)做好督查督办工作情况的记录。

第四条  督查督办对象:全校各部门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督查督办内容:

(一)上级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下达学校的任务;

(二)校领导对上级及其他单位来文的批示、批办意见;

(三)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及全校性会议的决议;

(四)各部门月计划的工作任务;

(五)校务公开中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六)校领导、办公室对学校各部门的报告、请示等的批办意见;

(七)其他需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分解立项。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任务分解立项,拟定《督查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督查事项、分管校领导、主办部门及责任人、协办部门及责任人、完成时限及进度、督办人等),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

(二)督查实施。对学校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督查督办方式。对影响全校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运用督查督办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督查督办、与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督查督办。

(三)组织协调。注重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分层次协调工作,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办公室组织协调;涉及几个部门的重要交叉事项以及涉及全校性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提出预案,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四)报告反馈。对重大督查督办事项,应在办结后一周内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有关校领导。

(五)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经校领导审结后,督办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  督查督办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道正派原则、轻重缓急原则、分工负责原则。

第八条  督查督办保障措施

(一)实行督查通报制。办公室每月组织督查督办,并对督查督办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领导、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依据。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所有督查督办任务需按时完成,对不按时完成任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时按量按质完成督查督办任务的,特别是因此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损害学校形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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