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幼师党办〔2014〕26号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为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办公室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管理遵循 “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求,动态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办公用房指各职能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学教辅部门的行政办公室和教研室。本办法所指面积为“使用面积”,不包括学校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机房、仓库,以及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面积。经学校批准的职能部门档案室、资料室、试卷保密室、文印室、主机房等公用房不纳入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
第四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其中“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且实行平果校区和南宁校区两校区综合考虑,总量不突破原则。教师原则上不安排周转办公桌。
第五条 各部门定额用房面积由后勤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实际人数,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门因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化,相应增加或减少的用房面积在总定额用房面积30%范围内的,不予调整。办公用房配置标准超过定额用房面积30%至50%之间的,可以继续使用,待维修改造或职务变化后再调整;超过规定定额用房面积50%及以上的,必须马上整改,原则上以充实人员为主,充实至办公用房面积不超标为止。
第六条 在校内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只能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在校内工作岗位有变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部门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各职能处室工作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部门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七条 申请办公用房,由使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会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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