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幼师校办〔2014〕3号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
现将《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校车管理,提高校车使用效率,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运行管理
(一)公务用车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车辆使用范围。依次为:确保教职工往来南宁、平果两校区工作用车,尽量保障学校领导及校级集体性质(5人及以上)的公务活动用车。
(三)车辆安排。
1.教职工往来南宁、平果两校区工作用车主要为大巴车,根据需要调用中巴车等。
2.学校主要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
2.其他公务用车(外出)及驾驶员由校长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统一安排。
3.南宁市市区以外的校级集体性质的公务活动用车校车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主办部门支付(由学校财务处运作)。
(四)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度(见附件1)。由驾驶员自行登记,注明出车使用车号、服务内容、时间、派车人等,车队长审核签字,同时作为核报差旅费的依据。确因工作需要在出车后临时增加目的地的,应事先报告办公室主任同意,在车辆返校后次日内,用车人应及时补办登记。所有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车队长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校长办公室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处理。设立车辆调度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五)严格控制外单位借车,杜绝因私用车。外单位借车须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原则上由本校驾驶员驾驶;外单位借车的过桥路费、油料费等由用车单位负责,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由用车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六)学校车辆对外出租收取的费用缴入学校财务账户,按专门管理办法管理(另定)。
(七)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和事故记录簿。车辆维修档案主要记载车辆维修情况,反映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事故记录簿主要记载车辆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二、维修保养管理
(一)日常保养。坚持以防为主,坚决纠正只使用不保养和以修代替保养的做法。车辆的日常保养由车队长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技术状况提出,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合理安排。
(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实行事前报告制(见附件2)。凡需维修保养车辆(含保险维修)预计费用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维修单,列出项目并提出修理意见,经办公室车辆协管员及车队长鉴定报学校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送定点厂修理。凡需维修保养车辆(含保险维修)预计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驾驶员应填写车辆修理单,列出项目并提出修理意见,经办公室车辆协管员及车队长鉴定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长途行车在外必须修理时,要征得用车领导同意,并电话向校长办公室领导报告。修理开支较大(1000元以上)的还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未经请示报告擅自修理的,学校财务不予报销费用。
(四)车辆零件和有关物品的购买,须报办公室领导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购买车上用品,不得随意拆换车辆上的所有设施、所配工具;不得遗失任何行车证件,否则其补办和购买费用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五)车辆年审由车队长组织驾驶员办理,办理前应向办公室报批。
三、油料管理
(一)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原则上在采购定点的加油站凭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的,须先报学校办公室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的,学校财务不予报销油费。
(二)做好车辆里程管理和用油登记。
四、保洁管理
由车队安排司机自行保洁车辆。
五、驾驶员管理
(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安全驾驶的有关规定。
(二)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文明待人,严守机密,准时守时,周到服务,安全行车。
(三)坚守岗位,服从安排。正常上班时间内,无出车任务的驾驶员或完成任务的驾驶员均须在司机休息室待命。要及时接听和回复学校领导及办公室的电话,通讯设备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
(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熟悉车辆状况,掌握机器性能,懂得一般修理技能。对所负责的车辆要经常检查保养,不得带故障、带情绪出车,对车辆故障要及时报告和排除,车辆安放必要的消防器材,要及时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严格组织纪律。驾驶员应自觉严格遵守“十不准”守则:不准出私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带故障强行出车;不准违章驾驶、停车;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准无故拒绝出车和调度;不准车辆私自夜不归库;不准上班时间打牌和无故离岗;不准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准参与领导的政务和以领导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待岗和辞退等处罚。
(六)对驾驶员的工作、服务、表现等,由校长办公室向各部门领导及教职员工不定期征求意见,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报人事部门(见附件3)。
六、违章与事故责任
(一)驾驶员要服从统一调度,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做到安全行车无事故。学校每年对安全行驶无事故驾驶员奖励一次。
(二)在执行任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事故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而私自协商解决处理的,后果由本人自负。学校已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学校有权向肇事驾驶员本人索赔。
(三)驾驶员不准私自用车、出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应承担一切后果。学校已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学校有权向肇事驾驶员本人索赔。
(四)驾驶员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处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罚金一律不予报销。学校已支付罚金的,学校有权向肇事驾驶员本人索赔。
(五)因公出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需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差额部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者,个人分别承担车辆修理费用和赔偿费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的经济赔偿。学校已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学校有权向肇事驾驶员本人索赔。
(六)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出车、停存,造成车辆被盗、丢失、损坏,本人应承担实际损失30%的赔偿责任,同时办公室作出调离司机岗位六个月的处罚;因公出车,但由于个人主观因素(停放车辆不落锁或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等)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本人应承担实际损失20%的赔偿责任。学校已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学校有权向肇事驾驶员本人索赔。
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原《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桂幼师办〔201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使用记录表
2.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车维修审批表
3.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司机工作评价表